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北蓝千佑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6民初3055号之一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同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北蓝千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B666号)。 法定代表人:***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臣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68号武术馆大楼3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蓝千佑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博臣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