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58号
原告:***,女,2001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