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

衡水鼎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6848号
原告:衡水鼎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诸葛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市星光大道999号1栋。
法定代表人:韩金镇。
原告衡水鼎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鼎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鼎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