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423号
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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