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930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
重庆高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终43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4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4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重庆高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1517.98元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重庆高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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