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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重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8436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重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重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