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有限公司,重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8436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重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重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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