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205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王睿,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庭,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香都大道汽车博览城****1、3、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7MPEQ9H.
法定代表人:毛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行
政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947777931.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人:邹勇华,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18456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省金溪县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将金溪县游垫古村承包给被告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挂靠在被告江西泰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金溪县游垫村CHCD馆,工程地点在金溪县游垫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包干价为2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并且按照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完成增加的工程,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为345670元该工程总工程款共计314567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13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845670元。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其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1411元,退回给交款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宜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