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81民初4462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随州)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随州市擂鼓墩大道57号北地块卓尔随州**镇**号**楼**层**室房屋,并提供了长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0476420120240000****)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次担保以人民币750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随州市擂鼓墩大道57号北地块卓尔随州**镇**号**楼**层**室房屋,金额以人民币7500000元为限。冻结、查封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待保全完毕后以实际保全的金额计算收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