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楼**。

法定代表人:王西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

负责人:陈吉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

负责人:陈吉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协通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济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通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的产假工资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仅以**主张的延长生育假60天没有明确的支付主体为由不予支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假福利待遇不变的支付原则。2.**非本人意愿离职,其被安排在多家单位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地点均未变、地点均未变化续计算,对**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应予支付。3.二审法院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错误,没有法律规定病假工资应按计薪日折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中国铁通济南分公司或中移铁通济南分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2003年8月起与中国铁通济南分公司或中移铁通济南分公司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自2016年11月1日与中协通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22日,**向中协通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系个人原因解除与中协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协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主张与中国铁通济南分公司或中移铁通济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工龄应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主张的延长产假60天的待遇支付问题,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解决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2017年3月和5月份部分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其病假之前和病假之后的当月工资应全额计发,其病休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