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612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1号中协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6PGK9A。
被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十三区13号楼1-4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5651X0。
原告**与被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