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483号
起诉人: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
法定代表人:王西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滨,男,该公司员工。
2020年12月3日,本院收到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协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山东振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航公司)赔偿起诉人协通公司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起诉人协通公司与被起诉人振航公司签订了《济南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弱电系统安装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振航公司承揽起诉人协通公司位于济南市八里桥站、宝华街站、长途汽车站的通信施工劳务项目,合同暂定价为1338169.2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向被起诉人全额支付了合同进度款,而在施工过程中,因被起诉人原因致使被起诉人的施工人员恶意讨薪,无理阻挠项目施工,严重扰乱项目总发包方的正常办公。另,被起诉人在八里桥站、宝华街站项目施工期间,在未通知起诉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撤离,施工资料和施工材料也拒绝交接和核算,导致上述两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了整体施工项目进度。为此,轨道交通施工项目总发包方中铁一局对起诉人进行了处罚,导致起诉人财产损失。起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起诉人擅自撤场及聚众扰乱施工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被起诉人振航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起诉人协通公司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济南市轨道交通地铁R2线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不在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内,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我院管辖的条款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