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7606号
原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西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滨,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山东振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其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协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娄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