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42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78号美泰美商业广场232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8)*****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1942.4元;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负担。权利人苏州诺沃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42857.4元。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42857元,执行费543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此外,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地方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3.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询关联案件,***在本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6.2019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