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0176号
原告:何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周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某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某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何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2.5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何某已预付),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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