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581执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H1-0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丰市长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xxxxxxxxxxxx,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长辉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楼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铁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东座18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铁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担保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21A(2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丰市长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丰市长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执行担保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后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明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接受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粤15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可凭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向执行法院申请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