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功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诚功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1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诚功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赤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双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诚功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没有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仍属于劳动关系,依法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诚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诚功公司未提交由其保管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支付***加班费。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原判决不予支持***关于诚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其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比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但是,对于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经、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司法实践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已经年满五十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诚功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以诚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诚功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诚功公司提交的***在职期间工资单,列明了每月上班天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项,***均签字确认。长期以来,***对诚功公司工资单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工资单载明的情况,其向诚功公司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何永宏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