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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垚涵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114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