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检修(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华润电力检修(河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电力检修(河南)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多仓,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劳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中国人寿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劳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检修(河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劳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检修(河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竹叶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