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2民初16号
原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骁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镇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2MA2T6FBA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骁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