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124民初3815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与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6783123.73元及利息暂计664836.15元,共计7447959.88元(暂计算到2023年7月12日,详见利息计算表,自2023年7月13日起以6783123.73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止);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即支付原告设计费4702590.99元及利息暂计344499.13元,共计5047090.12元(暂计算到2023年7月12日,详见利息计算表,自2023年7月13日起以4702590.99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恒宁公司委托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承担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为规划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完成规划总平面图;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规划图;单体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报建图、施工图设计,含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包含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池水泵房、垃圾收集站、智能化机房及其他各类配套功能用房,还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给排水、供配电系统(含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弱电等各专业的施工图、小型二次钢结构设计等);合同暂定总价9074233.30元,包含总平面设计部分暂定总价332107.6元,单体设计部分暂定总价872125.70元,其中最终设计费总额待用地规划确定后,按最终规划用地面积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单体设计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修详规设计、总图及室外综合管网设计按用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以最终规划用地面积结算。另合同还约定总平面设计费第一次2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60%费用在全套设计图纸经发包人(被告)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剩余款项在全套设计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单体设计费第一次1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20%费用(含预付款)在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20%费用在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20%费用在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30%费用在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六次5%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七次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2020年6月,原告关于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总平面设计图通过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2020年7月至8月,原告关于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的单体设计图陆续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至此,原告依约履行《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进度款8200020.73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8200020.73元发票,被告以房抵设计费651897元后向原告开具了5467590.99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兑付765000元,票据到期未兑付金额4702590.99元,剩余2080532.74元已经通过汇票形式兑付,未支付金额为4702590.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恒宁公司书面辩称,一、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要求恒宁公司支付设计费6783123.7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双方签订的《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及设计进度,案涉合同单体设计费暂未达到第五次付费阶段,即要求恒宁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90%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单体设计费支付方式第五次付费时间及要求明确约定:“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即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案涉合同才满足由恒宁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90%进度款的条件。结合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提供的证据,同时依据现有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证据,只能证明项目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并签字盖章,人防审查及技防审查未通过,无签字盖章。不满足合同中第五次付费节点要求:即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二、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诉请的设计费金额与实际不符,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依据该合同第三条合同价及付款方式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暂定总价为:9074233.30元,总平面设计部分暂定总价为:332107.60元,单体设计费暂定总价:8742125.70元。经恒宁公司核实,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诉称关于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总平面设计图已通过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与实际相符;但是,截至目前,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首一期一标段的单体设计图并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所述,恒宁公司应当支付进度款8200020.73元,即总平面图100%付款比例+单体90%付款比例:332107.60元+8742125.70元*90%=8200020.73元,显然与事实不符,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可知,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并未完成单体部分第五次付费的节点要求,其无权要求恒宁公司支付其单体部分90%的进度款。另,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诉称其已提交相关发票,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说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上述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明确约定:设计人主张工程款时应向恒宁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交付发票的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对待给付义务,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恒宁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未提供相应发票更存在过错,故即使存在未付款原告主张的逾期也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恒宁公司更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该合同第九条还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纳本合同暂定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或3%履约银行保函。设计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款项,设计人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赔偿、补偿等且不得停止设计工作。”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并未提供履约保函,也没有交纳履约保证金,也没有提供增值税发票,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恒宁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安徽建设设计研究总院诉请1.5倍LPR逾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民法典公平及诚信的基本原则,请法院审查后依法认定。四、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没有对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进行约定,我司无支付此费用的义务。综上安徽设计研究总院诉请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请求驳回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发包人恒宁公司与设计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签订《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设计范围: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规划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完成规划总平面图;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规划图(含销售展示区临时管线设计);单体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报建图、施工图设计,含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包括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池水泵房、垃圾收集站、智能化机房及其他各类配套功能用房,还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给排水、供配电系统(含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弱电等各专业的施工图、小型二次钢结构设计等。合同约定本合同暂定总价为9074233.30元,大写玖佰零柒万肆仟贰佰叁拾叁元叁角(合同暂定总价已包含10%的奖金)。其中单体设计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修详规设计、总图及室外综合管网设计按用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以最终规划用地面积结算。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总平面设计部分暂定总价为人民币332107.06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壹佰零柒元陆角。最终设计费总额待用地规划确定后,按最终规划用地面积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各项设计费分别按下列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20%(预付款),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60%(含预付款),全套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含预付款)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三次付款,剩余款项,全套设计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现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2.单体设计费暂定总价8742125.70元,大写捌佰柒拾肆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柒角,最终设计费总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终施工图建筑面积(按合同签订时公布施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单体设计费按照以下方式分别支付:第一次付费10%(预付款),合同签订且单体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含预付款),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含预付款)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三次付费20%,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四次付费20%,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五次付费30%,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六次付费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第七次付费,剩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该部分款项的10%为奖金,如设计进度滞后,每延迟一天,扣除奖金的10%,直至奖金全部扣除;如出险重大设计质量或安全问题,奖金从进度款中完全扣除。同时合同约定,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款项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设计人开具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税率6%。如设计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服务。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提供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一组,同时提供了恒大全椒康养城首期A04地块项目31#楼-综合楼、A04地块项目人防地库、A04地块项目地下室、A04地块项目1#配电房、A04地块项目2#配电房、A04地块项目3#配电房/垃圾站、A04地块项目4#配电房、A04地块项目5#配电房、A04地块项目6#配电房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上有相应的施工图审查公司盖章确认。庭审中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确认恒宁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还下剩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未兑付。该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分别为:汇票号码为230236103502220201111767179727,票据金额为200万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宁公司,收票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该张汇票出票日期及承兑日期均为2020年1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1日,该张汇票可再转让,现票据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汇票号码为210337541330620210910023693365,票据金额为2205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宁公司,收票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该张汇票出票日期及承兑日期均为2021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该张汇票可再转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于2023年7月10日提示付款,恒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汇票号码为230236103502220210309871066805,票据金额为275275.42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宁公司,收票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该张汇票出票日期及承兑日期均为2021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9日,该张汇票可再转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于2023年7月10日提示付款,恒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汇票号码为210337541330620210831015883726,票据金额为222315.57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宁公司,收票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该张汇票出票日期及承兑日期均为2021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8月31日,该张汇票可再转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于2023年7月10日提示付款,恒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以上事实有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当庭陈述及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举证的《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总平面设计图、图审合格文件、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与恒宁公司签订的《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一标段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恒宁公司对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成果予以认可并支付了设计费用,其中部分设计费用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本案涉及四张未承兑的商业汇票。其中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尾号分别为3365、6805、3726)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无法承兑的原因在于恒宁公司。该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恒宁公司在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提示付款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及承兑人恒宁公司支付上述票款金额合计2702590.99元。另一张票号尾号为9727的票据,现票据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作为该承兑汇票的实际持票人,因已超出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可以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基础法律关系要求恒宁公司支付与原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00万元。综上,恒宁公司应支付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合计4702590.99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诉请,恒宁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确实给安徽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对其中200万元设计费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9月21日起,对其中2702590.99元自提示付款日起即2023年7月10日起,上述利息标准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恒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4702590.99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23年9月21日起,2702590.99元自2023年7月10日起,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30元,由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7130元,本院退回45000元。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5000元交至本院指定账户(详见附件二),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代价。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部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兑现款账户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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