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30民初147号
原告:东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4年5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某某诉被告王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东某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以“另案向某公司和王某主张该欠款”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13.00元,撤诉减半356.50元,由原告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