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李顺奎,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刘德发,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聪,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正,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勇,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巫建兵,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何加龙,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周晓丁,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何加伟,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海能酒店公寓8层9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
被告:吉木衣古,男,彝族,1981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彝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吴让剑,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3日,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衣古、****、吴让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