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李顺奎,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刘德发,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聪,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正,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赖兆勇,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巫建兵,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何加龙,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周晓丁,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何加伟,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海能酒店公寓8层9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

被告:吉木衣古,男,彝族,1981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彝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吴让剑,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3日,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衣古、****、吴让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顺奎、刘德发、赖兆聪、赖兆正、赖兆勇、巫建兵、何加龙、周晓丁、***、何加伟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