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1704号
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梧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029676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乐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路331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P4CP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乐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