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汉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767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元,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金额:1500000元)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覃茜

审判员  陈磊

审判员  赵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