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767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周**元,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金额:1500000元)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汉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覃茜
审判员 陈磊
审判员 赵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