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韶关市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津小区铭豪花园C1、C2、C3幢1层西餐厅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X97T74T。

法定代表人:邓运粮。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斯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 媛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韶关市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津小区铭豪花园C1、C2、C3幢1层西餐厅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X97T74T。

法定代表人:邓运粮。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斯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