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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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120号
原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发展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40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向两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二、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三、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利息36000元(1200000元*1.5%/月*2=36000元,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实际应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就被告中***(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应向两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补偿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中,原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之间最新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协议(浙中商业广场项目一期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因被告中通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自2021年8月31日解除,原协议中约定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终止”、“如有争议,可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协议双方未实际履行。原、被告之间就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事宜重新进行约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