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渝、高利亚,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海华。
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4元,共计4354元,由***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琳
书 记 员 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