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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负责人:刘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江苏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