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3754号
原告: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单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泰州北路西侧中科府苑C07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冠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9.8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被告江苏冠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6日,于2022年12月7日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冠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经于本案立案受理前注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退回原告原告江苏凡一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由上诉人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处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