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3470号
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循环经济园区***村村东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衡水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衡水瑞泰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