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执复20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武港路北侧希望新区东南角门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张官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卜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路卜寨路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张官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卜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的(2020)冀0930执异20号之一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申请人圣天公司称,**、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分别在抽逃出资100万元和1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将**、河北鹏鑫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系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2日作出孟市监案处字(2019)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位于**县辛店镇***村、沧盐公路北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孟国用(2014)第××号]在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由***出资购买,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实际经营,现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进行清算,还企图将孟国用(2014)第××号转移他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子**与儿媳吴娟成立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成立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无偿使用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其中部分厂房和设备已被查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于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混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系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与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014)**初字第745号生效判决圣天公司与***等一案中,未涉及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异议人称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进行清算,申请将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仅提供两公司门口照片,无法证明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财产混同,异议人申请将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成为(2014)**字第2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县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52%支付利息。***、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追加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作出(2020)冀0930执异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无奈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被执行人***系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出资4200万元,出资比例为93.3333%。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2日作出孟市监案处字(2019)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位于**回族自治县辛店镇***村、沧盐公路北侧的不动产[土地证号:孟国用(2014)第××号]在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由***出资购买,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实际经营,现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进行清算,还企图将孟国用(2014)第××号转移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二、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其两个厂区,分别由法定代表人***之子**与儿媳吴娟成立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由**与**成立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其中部分厂房和设备为贵院已查封财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与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与***、***、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字第222号案件,执行立案至今长达将近七年的时间,在被执行人有财产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又拒绝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儿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审查。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追加河北旭天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旭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无偿占用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混同等问题,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被无偿占用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财产混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不属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复议申请人**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华拓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驳回**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执异20号之一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付 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