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489号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土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01091585Y。
法定代表人:李向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西头2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7CP514F。
法定代表人:王新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8.00元,减半收取计4,454.00元,由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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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边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