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935号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