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998号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向宇,董事长。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总经理。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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