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222号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土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01091585Y。
法定代表人:李向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76375N。
法定代表人:邵阳。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