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执2808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1930.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2478.9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无证券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法院查封多次,本案系轮候查封。 3、根据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反馈,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法院查封多次,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渤海新区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5、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公司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
6、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71930.85元及利息,申请费2478.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书 记 员  张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