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21民初2666号
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飞云
书记员 冯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