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30财保154号
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健
书记员 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