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4037号
申请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一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北京一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一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