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349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535号金骏大厦2A、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385950。
法定代表人:黎启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森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62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