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尼柏尔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6297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尼柏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6栋103。
法定代表人:*全居。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尼柏尔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5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0元,并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暂缴的诉讼费用12330元,退还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