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执异17号
异议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