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03民初2241号
原告:陕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陕某某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陕某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某某以其已经收到了房屋损失及房屋租赁损失赔偿款共计80000元,原告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之间就被告在原告位于红寺堡镇和兴村房屋附近栽电线杆导致原告财产受损产生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原告不得再因本案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鉴定费用20000元,由原告陕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