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七行“2019年2月1日”补正为“2020年2月1日”。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