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7民初168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七行“2019年2月1日”补正为“2020年2月1日”。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