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1745号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X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X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元(原告已预交1528元,多交部分可向法院申请退回),由原告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