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财保194号之一
申请人: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开发区242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家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陈硕,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韩某所有的苏G×××**小型汽车,车辆扣押期限为二年。现申请人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韩宝兰所有的苏G×××**小型汽车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穆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乔志新
书 记 员 郑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