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357号
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陈硕,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某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玉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