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4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家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建源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7元(连云港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宜峰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