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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湖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818号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代码1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丛某,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碧溪尊苑5-2-12B4。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负责人:杨某。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1栋8层0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河北通海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6元,减半收取计7,358元,由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