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财保34号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北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690988514。
法定代表人:夏继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菲,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高新创业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34242。
法定代表人:王康懿。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乐智昀